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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018-07-17 来源:医学考试在线 浏览次数: 发布者:倪老师

  近日,四川省卫计委发布《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26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则通知给全体医务人员敲醒警钟,一旦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受重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监管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取消处方权、离岗培训等,并与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职务任免等挂钩。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要求将被处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医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根据不同情形,暂停1-3年申报考试、评审、聘任高一级职称;受到暂停执业以上处罚的,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提出: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进行提醒谈话;逾期不改的,责成医疗机构按照不合理行为产生医疗费用的1~3倍扣减责任医务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并全院通报批评:

  (一)产生不合理住院费用的;

  (二)产生不合理处方的;

  (三)产生不合理药品使用的;

  (四)产生不合理高值耗材使用的;

  (五)超权限开具处方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理问题。

  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取消处方权,离岗接受培训

  当年累计出现以上行为三次以上的,责成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任医务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和申报考试、评审、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责令医疗机构根据产生不合理行为的次数取消医师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地点3~6个月处方权,并离岗接受培训。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一个监管周期内科室出现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两次以上的,责成医疗机构按不低于5%的比例扣减科室主任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停职、撤职等处理,组织对科室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离岗再教育。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轻微不合理的问题、或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不服的,医疗机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情节复杂的,可当面陈述;接受申诉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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