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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执业药师注销注册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主项:执业药师注册
子项: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 全程网办¨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的申请、审查、决定。
四、设定依据
1.事项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申请条件依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年〕156号)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3.申请材料依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年〕156号)第十七条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四)。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程序依据
(1)《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药监人〔2004年〕342号)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三)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四)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2)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版试运行(第三批)的通知》
2016年3月21日起,执业药师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sfda.gov.cn)登录执业药师升级版进行注册申报。
5.办理时限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3)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五、申请条件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六)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七)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一 |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一式2份,格式文本见附表1。 | 网上申报打印 |
二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原件 | |
三 |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2张 | |
四 | 归档材料目录 | 所提供申请材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 |
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页数过多,可盖齐缝章;复印件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清晰可辨; 4.提供纸质申请材料一套。 |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需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注册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注销注册的决定,并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文书;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以变更注册的决定。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八、办理类型及时限
类型:承诺件。
总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办理结果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文书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三、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时段(工作日中午12:00——13:00;下午17:00—20:00;周末节假日:9:00—16: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3楼食药监局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2310891(窗口)、2378905(人教科)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四、注意事项
无。
附表1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 片 |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
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考试年份 | ||||||||||
毕业学校 | 参加工作时间 | ||||||||||
执业范围 | 生产 使用 批发 零售 | 执业类别 | 药学 中药学 药学与中药学 | ||||||||
执业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注销 注册 理由 | |||||||||||
执业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执业 药师 注册 机构 审查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表一式两份,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执业药师本人各一份 附件3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审查细则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 | 申请号、执业单位签字盖鲜章 公司负责人签字、公章清楚 | http://zyys.sfda.gov.cn网上在线申报 |
2 | 离职证明 | 原注册单位上出具的离职证明 原注册单位签字盖章 | |
3 | 注册证 | 注册证原件 | 收回原注册原件 |
4 | 照片 | 照片二张 | 近期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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